2026年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
村民自治章程(2026年最新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10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促进本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对全体村民具有约束力。本村范围内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
第四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六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是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的重要村务决策机构。
第十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依村民会议授权):
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应当密切联系村民,会前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民反映村情民意。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保障少数民族村民和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公民在本村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三章 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应当在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四章 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村级党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村务公开应当真实、及时、完整。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五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村民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务公开情况;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批评、建议或者罢免要求;
享受本村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村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完成村民委员会依法布置的任务;
发展经济,勤劳致富,支持本村公益事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