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3篇

2026-04-14

执行异议申请书(一)
申请人: 张某某,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执行人: 李某某,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 王某某,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中止对位于XX市XX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的执行;

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其名下位于XX市XX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出售给申请人,总价款人民币120万元。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于2019年7月15日实际入住该房屋。因开发商原因,该房屋至今未办理初始登记,导致申请人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24年3月,申请人得知贵院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贷纠纷一案,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申请人认为,该房屋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申请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物权期待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申请人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恳请贵院依法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张某某
2024年5月20日

附: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购房款支付凭证;

房屋占有使用证明(水电费、物业费缴纳凭证)。

执行异议申请书(二)
异议人(案外人): 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赵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钱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 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被执行人: 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贵院(2024)XX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请求返还已扣划的款项人民币85万元。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与被执行人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4年2月10日冻结了异议人开立在XX银行XX支行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并于2024年3月15日扣划该账户内资金85万元。

异议人系独立法人,与被执行人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存在业务往来,但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贵院冻结并扣划的账户完全属于异议人自有账户,账户内资金为异议人合法经营收入,并非被执行人财产。贵院将该账户内资金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属于执行对象错误。

异议人已向贵院提供了该账户自开户以来的全部银行流水、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业务合同及资金往来凭证,足以证明该账户资金与被执行人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强制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扩大执行范围。

同时,贵院的错误执行行为已导致异议人无法正常发放员工工资、支付供应商货款,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为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及正常经营秩序,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并返还已扣划款项。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赵某某(签字)
2024年4月10日

附:

异议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银行账户流水明细;

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业务往来证明;

企业员工工资发放受影响说明。

执行异议申请书(三)
异议人(被执行人配偶): 孙某某,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 周某某,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 吴某某,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中止对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中属于异议人50%份额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2月20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异议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系合法夫妻,双方于2005年8月8日登记结婚。上述房屋系双方于2010年3月共同出资购买,购房款共计80万元,其中异议人以其婚前个人存款支付40万元,被执行人出资40万元。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依法享有50%的份额。

被执行人吴某某所负债务系其个人对外借款,用于其个人经营活动,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异议人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也未在借款合同或借据上签字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可以执行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但应当保留另一方享有的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异议人愿意配合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但请求保留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中止对该房屋全部份额的执行,仅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享有的50%份额。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孙某某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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