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2026-04-15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用车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行编制管理、标准控制、标识化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科室、下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科、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公务用车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是公务用车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务用车的编制申报、购置更新、调配处置;
(二)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调度、使用登记、运行维护;
(三)负责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安全教育、业务培训;
(四)负责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五)负责公务用车数据统计、档案管理和情况报告。
第七条 财务科负责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编制、费用审核报销和资产管理。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车辆编制与配备
第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需要等因素从严核定,不得超编制配备车辆。
第十条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三)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大型客车。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购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优先选用国产汽车和新能源汽车。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或行驶里程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实行"一车一档",记录车辆购置、使用、维修、保险、处置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机要文件交换、涉密载体运送;
(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交通保障;
(三)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应急任务;
(四)开展基层调研、执法检查、督查督导等公务活动;
(五)接待上级机关及外地来宾;
(六)经批准的其他公务活动。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一)非公务活动,如探亲、访友、旅游、购物、接送子女上下学等;
(二)个人或家庭婚丧嫁娶、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
(三)学习驾驶、办理个人证照等;
(四)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用车人应提前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审批后统一派车。紧急公务可先电话申请,事后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除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应在工作日下班前、节假日期间停回单位指定位置。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的,须经办公室批准。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在车身明显位置喷涂统一标识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单车核算制度。建立单车运行台账,记录行驶里程、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等,定期分析运行成本。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员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无不良驾驶记录。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二)服从调度安排,不得擅自出车、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三)做好车辆日常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四)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
(五)不得将车辆交由非驾驶员驾驶;
(六)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领导谈话内容、行车路线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评先评优挂钩。对违反交通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燃油实行定点加油、一车一卡制度,不得使用现金加油。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维修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办公室审核、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送修。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保险实行定点投保、统一采购,不得私自投保或重复投保。
第二十七条 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凭据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务用车安全检查制度。驾驶员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公务用车维护保养制度。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三十条 建立公务用车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造成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
(二)因车辆故障或其他非驾驶员原因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事故处理及赔偿费用按保险理赔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问责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车辆运行费用、行驶里程等信息,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的;
(四)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五)虚报冒领车辆运行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务用车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被盗、损毁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八条 各下属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
公务用车申请表
公务用车派车单
车辆维修申请表
车辆运行台账
驾驶员考核表
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公示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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