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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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年休假安排应遵循“统筹安排、应休尽休、兼顾工作与职工意愿”的原则。单位保证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章 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与天数
第四条 享受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处的“连续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的期间。
第五条 年休假天数标准
职工年休假天数根据其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累计工作时间的认定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根据档案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材料进行认定。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章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至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四章 年休假的安排与管理
第八条 统筹安排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九条 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并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新入职职工年休假折算
职工新进本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一条 离职时年休假折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二条 其他假期与年休假的关系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五章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应休未休的补偿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或减少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额外支付2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日工资计算方法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十五条 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温馨提示
本范本为通用模板,各单位在制定具体制度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确保内容不低于国家法定标准。
建议在制度中明确年休假的申请流程、审批权限等具体操作细则。
鼓励单位建立年休假管理台账,主动安排职工休假,避免劳动争议。
各地可能存在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