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条例通用版本

2026-01-15

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综合体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商业环境,提升综合体的运营品质和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综合体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综合体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店铺、办公区域、公共区域、停车场、共用设施设备等的管理与服务,涉及的主体包括业主、物业使用人(商户、办公人员等)、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访客等。

第三条 本综合体物业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专业服务、高效运营”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商业运营和物业服务。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综合体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业主与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是指商业综合体范围内房屋及相关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有权对综合体的经营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综合体各项管理制度;

- 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 督促物业使用人(商户)遵守综合体经营管理规定,不得干预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

- 维护综合体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本综合体全体业主组成,是综合体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20%以上业主提议或出现重大物业管理事项时召开。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等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商业管理知识和责任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与服务规范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商业物业管理资质和专业运营能力,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本条例规定,提供全方位的物业服务和商业运营支持。

第十条 核心物业服务内容包括:

- 公共区域管理:综合体内部及外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包括消防、治安、监控等);

- 设施设备管理:综合体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中央空调、给排水、供电、消防系统、弱电系统等)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和保养;

- 停车场管理:负责停车场的日常运营、车辆引导、收费管理,保障停车场秩序和安全;

- 绿化养护:综合体内部及周边绿化区域的养护和管理;

- 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物业档案、业主信息档案、设施设备档案等,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商业运营支持服务内容包括:

- 协助业主进行商铺招商、租赁管理,提供商业运营咨询服务;

- 组织开展商业推广活动,提升综合体的知名度和客流量;

- 规范商户经营行为,维护综合体整体商业形象和经营秩序;

- 协调商户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协助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处理业主和商户的投诉和建议,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物业使用与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业主、商户应当按照租赁合同和综合体经营管理规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商铺、办公区域的使用性质,不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商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商户应当遵守综合体统一的营业时间、装修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规定、环境卫生规定等,不得擅自占用、堵塞、封闭公共通道、消防通道、疏散出口等,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商铺装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装修方案需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装修手续。装修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施工规定,不得影响其他商户经营和业主正常生活,装修垃圾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

第十六条 综合体公共区域的广告位、停车位、展位等经营资源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改善物业服务,具体使用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并定期公布收益情况。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是综合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治安防范、应急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和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培训演练。

第十八条 业主、商户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不得违规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综合体出入口、停车场、电梯、消防通道等重点区域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商户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包括公共区域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管理、绿化养护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综合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和使用,专款专用,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商户还应当交纳水电费、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广告位使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标准和交纳方式由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未交纳相关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合理措施督促其交纳,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义务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改正;给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经营用途、损坏公共设施、违反安全规定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中止相关服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擅自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大会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业主、商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本综合体业主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文章

证婚人婚礼致辞
淡沫 91

河南省综合素质评价范文3篇
淡沫 494

行政复议申请书3篇
淡沫 377

入党动机怎么写附范文
淡沫 336

贫困申请书怎么写附范文
淡沫 409

给哥哥的一封信
淡沫 466

个人委托书范本3篇
淡沫 86

贫困证明怎么写附范文
淡沫 238

师德师风培训心得体会
淡沫 348

个人总结怎么写附范文
淡沫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