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制度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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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制度范文(一):小区公共区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公共区域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创造整洁、优美、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绿地、广场、楼道、电梯、地下车库、公共卫生间、活动中心等。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区域内擅自搭建、堆放杂物、摆摊设点或进行其他侵占行为。临时占用公共区域需提前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经批准并缴纳相应保证金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业主和住户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及各类废弃物。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并堆放到指定地点,严禁倾倒在楼道或生活垃圾桶内。
第五条 禁止在公共区域墙壁、门窗、电梯轿厢等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广告或宣传品。确需发布的公告信息,应在小区指定的公告栏内张贴。
第六条 公共区域的绿化由专业绿化养护人员负责,任何人不得践踏草坪、攀折花木、擅自修剪或移植树木。禁止在绿化带内停放车辆或堆放物品。
第七条 电梯运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电梯内禁止吸烟、蹦跳、乱按按钮。发现电梯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维修。携带大宗物品或宠物乘坐电梯应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影响他人。
第八条 公共区域照明、消防栓、监控摄像头、门禁系统等公共设施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或损坏。因人为原因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公共区域巡查制度,每日安排专人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做好巡查记录。对于屡教不改者,将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所有业主和住户均有权利和义务对破坏公共区域环境及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于举报属实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物业管理制度范文(二):物业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住户及来访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二条 小区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所有人员、车辆凭有效证件或门禁卡进出。门卫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对进出小区的陌生人员进行询问登记,对进出车辆进行指挥和检查,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
第三条 业主和住户应自觉使用门禁系统,注意关闭单元门及楼层防火门,防止可疑人员尾随进入。发现可疑人员在公共区域逗留或行为异常,应立即通知安保中心。
第四条 小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禁止在楼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车或为其充电。严禁在公共区域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安保人员应实行巡逻打卡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巡视,重点检查机房、配电室、地下车库、围墙周界、各楼栋出入口等要害部位。巡查中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条 小区主要出入口和重要公共部位应安装高清监控摄像头,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查看、复制或销毁录像资料。
第七条 装修施工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安保检查。施工期间,施工人员须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不得在施工现场留宿,不得使用明火作业,如有动火作业需提前申请并做好防火措施。
第八条 发生盗窃、抢劫、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或火灾、燃气泄漏等灾害事故时,值班安保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保护现场,疏导人员,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业主和住户应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外出时关好门窗、关闭水电气总阀。家中不宜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车辆停放后应锁好车门,勿在车内放置手提包等显眼物品。
第十条 本制度纳入物业服务合同考核范围,安保服务不力的,将按合同约定追究服务方责任。
物业管理制度范文(三):物业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价格政策和财务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综合管理费、公共区域保洁费、绿化养护费、秩序维护费、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等。
第三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于空置房屋的收费,按当地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季度向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明细账目,包括收入总额、支出项目、结余或亏损情况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需要使用资金时,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计划和预算,经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使用情况后应及时公示。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建立规范的财务账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费应当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严禁设立“小金库”或挪用资金。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可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审计费用可在公共收益中列支。对于财务问题,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第八条 对于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缴。欠费超过约定期限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条 小区公共收益(如电梯广告费、停车位临时出租费、摊位费等)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其用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十条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财务档案需按照规定年限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销毁。
物业管理制度范文(四):物业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维护小区整体环境,依据国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装修项目、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施工人员信息,并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如适用)。经审核批准,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缴纳装修保证金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出入证。
第三条 装修活动必须遵守以下禁止行为:严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严禁在承重墙上开窗、打洞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严禁拆改燃气、供暖管道及配套设施;严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第四条 装修施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全天禁止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作业。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期,应严格遵守相关静音规定。
第五条 装修垃圾必须采用袋装化,并封闭运输至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指定的临时堆放点,严禁堆放在楼道、楼梯间、小区道路或绿化带内。不得高空抛物,装修材料的运输应使用专用通道,并做好电梯及公共区域的保护措施。
第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至少两具合格的灭火器,严禁在室内吸烟和使用明火。施工用电需进行安全防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防火、环保标准。
第七条 因装修造成相邻楼层或公共区域渗漏、管道堵塞、墙体开裂、设施损坏等问题的,装修责任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并负责修复,同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扣减装修保证金以支付修复费用。
第八条 装修工程竣工后,由业主(使用人)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经现场查验,确认无违规行为、无损坏公共设施、且装修垃圾已清理干净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在约定时间内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装修巡查制度,安排专人每日对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规情况立即下发《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对于严重违规或拒不整改的,物业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并上报住建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旨在维护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所有装修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因违反本制度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违规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