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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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一)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人事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包括在职员工、离职员工及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四条 人事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员工入职登记表、履历材料、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记录、考核结果、薪酬调整记录、奖惩文件、离职证明等。
第五条 档案管理员应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每位员工建立纸质和电子双重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准确。
第六条 档案材料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完整、真实。人力资源部在收到员工提交的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归入档案。
第七条 档案的转递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员工个人自带档案。转递档案时应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并确保档案密封完好。
第八条 档案的查阅需履行审批手续。查阅人需填写《查阅人事档案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时不得涂改、抽取或复制档案内容。
第九条 档案的保管应做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事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充分发挥档案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人事档案是记录员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人事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查阅、转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员工入职后三十日内,人力资源部应为其建立人事档案。档案材料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第六条 档案材料分为十大类:履历材料;自传材料;考核鉴定材料;学历学位与技术职称材料;政审材料;党团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工资与合同材料;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七条 档案的整理应按分类标准进行,做到分类准确、排列有序、目录清晰、装订整齐。
第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档案。档案的借阅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
第九条 因员工调动、离职或退休,其人事档案应及时办理转递或归档封存手续。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通道,并收到回执。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毁或泄密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三)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与有效利用,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公司在册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及实习人员。
第三条 档案管理应做到分类科学、保管安全、检索快捷、利用方便。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管理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档案业务培训。
第五条 员工入职报到后,需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书、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部核对无误后,复印件归入档案,原件退还本人。
第六条 员工在职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如年度考核表、培训结业证书、岗位变动审批表、奖惩决定等,相关部门应在材料形成后十五日内移交人力资源部归档。
第七条 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应将其离职申请、工作交接清单、离职审批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档案的查阅权限:部门经理可查阅本部门员工档案,跨部门查阅需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查阅时必须在档案室进行,不得带出。
第九条 档案的转递应符合规定,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接收方收到档案后,应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并寄回。
第十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文(四)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选拔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事档案包括基础档案和动态档案。基础档案为员工入职时形成的原始材料;动态档案为入职后工作表现、培训、考核、奖惩等产生的新材料。
第五条 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形成书面报告。
第六条 档案材料的入库、借出、转递、销毁等必须严格登记,详细记录时间、原因、经手人等信息。
第七条 严禁将档案材料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档案管理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八条 查阅人事档案须持《查阅档案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同意。查阅人不得在档案上勾画、涂改、折叠、拆散。
第九条 人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对超过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经鉴定小组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监销。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前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五)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人事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和保密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档案,是指单位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员工个人经历、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单位综合档案室负责业务指导,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条 员工人事档案的建立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完成。档案封面应注明姓名、工号、入职日期及档案编号。
第五条 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完整、规范。凡归档材料,均应使用标准格式,内容填写齐全,签署完备。
第六条 档案的日常保管要求:库房湿度应控制在百分之四十五至百分之六十之间,温度控制在十四至二十四摄氏度。档案柜应定期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第七条 档案借出必须填写借阅单,并经批准。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如需延期,应办理续借手续。借出的档案严禁转借他人。
第八条 档案转递必须密封并通过机要交通,任何情况下不得交员工本人自带。转递后一个月内未收到回执的,应发函催询。
第九条 对于违反档案管理制度,导致档案损坏、丢失或泄密的,单位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解释。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反馈。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文(六)
第一条 为了适应信息化管理要求,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数字档案。
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档案管理员负责纸质档案的日常维护,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提供电子档案系统的技术支持与安全防护。
第五条 员工入职时,需提交电子版个人简历及各类证书扫描件。人力资源部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在电子系统中建立对应的电子档案。
第六条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是人事决策的重要依据。电子档案的录入、修改均需留痕,并设定权限,防止非法篡改。
第七条 纸质档案的查阅,需在档案室进行,禁止拍照或复印。电子档案的查阅,需通过内部办公系统申请,经批准后授予临时查阅权限。
第八条 档案的备份管理:电子档案应每天进行增量备份,每周进行一次全量备份。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异地或云服务器上,确保数据安全。
第九条 员工离职或退休后,其人事档案仍应按国家规定继续保管。电子档案将转入历史数据库,并设置长期保存策略。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七)
第一条 为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人事档案为组织人事工作提供准确、全面、高效的服务,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事档案是组织全面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员工的重要依据。档案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档案的价值,做到管好、用好。
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负责档案的收集、鉴别、整理、保管、转递、统计及提供查阅等。
第四条 对新进员工,应在报到三十天内完成档案的建档工作。建档材料缺失的,应及时通知员工本人或其原单位补充。
第五条 员工在岗期间形成的归档材料,责任部门应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二十天内,将材料原件送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于十天内完成归档。
第六条 档案的整理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小整理,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整理。整理时要去伪存真,将重复、无保存价值的材料剔除。
第七条 档案查阅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查阅人应填写《查阅登记簿》,注明查阅时间、内容、目的及结果。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内容。
第八条 档案转递时,应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详细列明档案材料清单。转出档案需保留复印件备查,并确保有回执。
第九条 对于借出的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催还。逾期未还的,应上报部门负责人处理。对无故丢失或损坏档案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修改权、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