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范文4篇
![]()
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范文(一)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企业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所属各部门。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企业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正确划分各期损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设立出纳、会计等岗位,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货币资金管理。现金应当日清月结,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银行账户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账户。资金支付实行审批制度,单笔支出在500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由企业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核对、清理,定期与债务人核对账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批准后按规定处理。存货应当定期盘点,年终至少全面盘点一次,盘盈盘亏需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后处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处置需经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收入确认。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各项收入应当全部入账,不得账外设账。成本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不得随意预提或待摊。
第九条 财务报告。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月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财务报告须经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条 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为30年,年度财务报告为永久保存。销毁会计档案须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并派员监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范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三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财务部配备财务经理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财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 现金管理。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出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现金支付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差旅费及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挪用现金。
第五条 银行存款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将银行账户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每月末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条 应收账款管理。销售部门应当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应收账款应当按账龄进行分类管理,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重点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需经公司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核销。
第七条 存货管理。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入库应当办理验收手续,出库应当凭领料单。每年6月末和12月末进行全面盘点,盘盈盘亏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与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财务部负责价值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实物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预计净残值率为原值的5%。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若修理费用金额较大且受益期较长,可采取待摊或预提方式处理。固定资产报废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部门鉴定,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成本费用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控制体系,实行成本费用预算管理。各部门应按月编制成本费用预算,经公司批准后执行。超出预算的支出需另行审批。
第十二条 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期间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费用报销实行“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报销单据需有经手人、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五章 利润分配与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按照以下顺序分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月度、年度编制财务报告。月度报告于次月1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财务报告需真实、完整、及时,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范文(三)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会计机构设置。企业设立财务部门,直接受总经理领导。财务部门配备主管会计、成本会计、出纳各一人。财务人员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第四条 会计核算办法。企业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采用通用记账凭证格式,会计账簿设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
第五条 货币资金管理。企业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现金收付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需经总经理批准,每月与银行对账,编制调节表。
第六条 往来款项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往来款项台账,详细登记每笔应收应付账款的单位、金额、发生时间及催收情况。业务部门应当配合财务部门定期核对往来账目,每年至少书面函证一次。超过三年的应收款项列为坏账准备,按规定的比例计提。
第七条 存货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存货收发存管理制度。采购存货应当有经过批准的采购计划,入库时需验收数量及质量。领用存货需凭领料单,财务依据领料单进行成本核算。存货盘点每年至少两次,发现盘盈盘亏需及时调整账目。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预计残值率为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售、报废需经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成本费用管理。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正确归集和分配生产费用。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工资按岗位和绩效标准核算,制造费用按生产工人工时比例分配。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杜绝浪费。
第十条 收入与利润分配。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同时满足商品所有权转移、取得收款权利、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实现的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剩余部分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凭证按月装订,会计账簿按年装订,财务报告按年装订存档。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原始凭证30年,总账明细账30年,现金和银行日记账30年,年度财务报告永久保存。销毁会计档案需列出清单并经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附则。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范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单位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部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启用表,加盖公章及财务人员名章。
第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或人员、经办人员签名、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内容。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税务或财政监制章。记账凭证应当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按月连续编号。
第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批。
第七条 银行结算业务必须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财务人员应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发现未达账项应逐笔查明原因。
第八条 资金支付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预算内的资金支付按正常程序审批,预算外的资金支付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金额,经单位办公会研究决定。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万元的,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联签。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采购需有计划,验收需有入库单,保管需有专人负责。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固定资产实行卡片管理,每项固定资产设立一张卡片,登记名称、规格、数量、原值、折旧、使用部门等信息。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由财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年限的按10年摊销。
第五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收入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使用合法票据。
第十三条 支出管理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人员工资支出按照劳动合同及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公用经费支出应控制在预算范围内,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六章 财务监督与报告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包括收支情况分析、资产结构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等,为单位决策提供依据。财务分析报告每季度向单位负责人报送一次。
第十五条 会计工作交接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