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26-02-1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是中国现行的、用于规范全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质的核心国家标准。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归口管理,自200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之前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和《GHZB 1-1999》。
一、制定目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生态系统。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包括:
- 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
- 不适用于近海、渔业专用区、农田灌溉回用水等特定用途水域(这些分别适用《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
三、水域功能分类(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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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主要适用功能 |
|---|---|
| Ⅰ类 | 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
| Ⅱ类 |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产卵场等 |
| Ⅲ类 |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产养殖区、游泳区等 |
| Ⅳ类 | 一般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如划船) |
| Ⅴ类 | 农业用水区、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
原则: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
四、标准项目构成(共10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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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项目数量 | 说明 |
|---|---|---|
| 基本项目 | 24项 | 适用于所有地表水水域(如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铅、粪大肠菌群等) |
| 补充项目 | 5项 | 仅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如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 |
| 特定项目 | 80项 | 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根据本地水质特点选择(如农药、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 |
注:与旧标准相比,新增“总氮”为基本项目,删除了亚硝酸盐、非离子氨等,并修订了多项限值。
五、水质评价方法
- 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只要有一项指标超标,即判定该水域未达到相应类别标准。
- 需说明超标项目及超标倍数。
- 对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评价。
- 饮用水水源地评价必须包含基本项目 + 补充项目 + 选定的特定项目。
六、监测与实施
- 水样采集后需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清液分析;
- 监测布点与频率须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 分析方法优先采用标准规定方法,也可用等效方法(需验证);
-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 自来水厂对超标水源须处理至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七、重要说明
- Ⅰ类、Ⅱ类水域严禁设置排污口;
- Ⅲ类水域原则上不得排污,特殊情况下需经严格审批;
- 地方政府可制定严于国标的地方标准,但须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八、典型指标限值示例(基本项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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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
| pH(无量纲) | 7.0~8.5 | 6~9(不超出) | |||
| 溶解氧(mg/L) | ≥7.5 | ≥6 | ≥5 | ≥3 | ≥2 |
| 高锰酸盐指数(mg/L) | ≤2 | ≤4 | ≤6 | ≤10 | ≤15 |
| 氨氮(mg/L) | ≤0.15 | ≤0.5 | ≤1.0 | ≤1.5 | ≤2.0 |
| 总磷(mg/L)(湖库) | ≤0.02 | ≤0.1 | ≤0.2 | ≤0.3 | ≤0.4 |
注:河流与湖库限值略有不同,具体以标准正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