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范文4篇

2026-04-29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范文一:针对超额查封的异议

异议人(被申请人):李明,男,身份证号:11010119900101001X,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联系电话:13800138000。

因申请人与异议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2024)京0105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异议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房屋一套。异议人对此裁定不服,现依法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请求贵院解除对异议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房屋的查封,或将查封范围限制在与本案债权价值相符的财产内。

事实与理由:

一、被查封房屋的价值明显超出本案债务金额。该房屋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市场价值约为人民币500万元。而本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金额仅为人民币80万元,且异议人已主动向法院提交了价值相当的银行存款80万元作为等额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财产保全范围应当与诉讼请求数额相当的规定,法院继续查封该房屋显属不当。

二、超额查封将给异议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该房屋是异议人及其家属的唯一住所,长期查封将导致异议人家庭无法进行正常的居住、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法律公正及自身合法权益,异议人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解除对异议人名下房产的查封,或变更保全措施。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李明

2024年2月20日

附:1. 房屋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2. 银行存款担保凭证复印件一份。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范文二:针对案外人主张所有权的异议

异议人(案外人):张强,男,身份证号:32010219750315002X,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100号,联系电话:13900139000。

贵院在审理王明诉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王明申请,于2024年3月8日作出(2024)沪0115民初200号裁定,查封了登记在李浩名下的沪A12345宝马轿车一辆。异议人系该宝马轿车的实际所有权人,现依法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请求贵院立即解除对沪A12345宝马轿车的查封,停止对该车辆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一、涉案车辆虽登记于被申请人李浩名下,但系异议人于2023年6月以全款人民币40万元向李浩购买,并已于当月完成交付。异议人提供了购车转账记录、车辆交接单以及李浩出具的收条作为证据,足以证明异议人才是该车的真实合法所有人。

二、被申请人李浩并非该车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该车辆所有权已于交付之日起转移至异议人。李浩仅因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而名义上保持登记状态,但该登记并非所有权归属的绝对凭证。贵院保全的财产实际为异议人的合法财产,而非被申请人李浩的财产。

三、异议人与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完全无关,对王明与李浩之间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将属于案外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财产权益,程序上缺乏合法依据。

综上,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张强

2024年3月20日

附:1. 购车转账记录及收据;2. 车辆交接单;3. 异议人身份证复印件。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范文三:针对被冻结账户系专款专用的异议

异议人(被申请人):广州市蓝天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1BC2XY,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法定代表人:陈华,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20-88886666。

因申请人与异议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24年4月1日作出(2024)粤0106民初300号裁定,冻结了异议人在中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6013 8200 1000 1234 5678),冻结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异议人认为该冻结措施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现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请求贵院解除对被冻结账户的冻结措施,或将冻结范围仅限该账户内非专款专用部分。

事实与理由:

一、该被冻结账户是异议人专门用于收取政府专项拆迁补偿资金的唯一账户。2024年3月,异议人应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要求,将该专户的款项200万元预收,该笔资金性质明确为用于支付职工安置及工厂搬迁的专项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金融法规,对于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账户,法院在保全时应当予以特殊考虑,避免影响公共政策与社会稳定。

二、若账户资金被持续冻结,将导致异议人无法按时全额发放70余名员工的安置费,也无法支付搬迁所需设备运输费用。此举不仅可能引发大规模劳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更可能导致异议人因无法按时完成搬迁而承担每日数万元的违约金,进而使异议人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

三、异议人愿意提供其他同等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如公司名下生产的库存设备、应收账款等)作为替代担保,以保障申请人将来可能实现的债权。恳请法院在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衡量保全措施对异议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广州市蓝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

2024年4月10日

附:1. 政府拆迁补偿协议;2. 专项资金账户开户证明;3. 员工安置计划及搬迁合同。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范文四:针对保全程序存在严重瑕疵的异议

异议人(被申请人):王建国,男,身份证号:44030119680908001X,住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A1栋,联系电话:13691680000。

贵院于2024年5月6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4)粤0305民初400号裁定,查封了异议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A1栋的全部房产。异议人接到裁定书后,发现该保全裁定在送达和审查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现依法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请求贵院撤销(2024)粤0305民初400号民事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异议人房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一、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前未进行必要审查,未责令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申请人声称债权为500万元,但仅提交了虚构的借条复印件,未提供任何银行转账凭证或真实交付的证据,其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院对于情况紧急的保全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本案显然不具备紧急情况,法院却未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足额担保即直接裁定保全,程序严重违法。

二、法院未依法向异议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异议人在收到裁定书前,对本案的诉讼请求、证据情况一无所知,完全丧失了在裁定前提出抗辩的机会。

三、该查封行为严重影响了异议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异议人名下房产是异议人创办的科技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房产内包含核心研发实验室和服务器机房。查封行为导致异议人无法正常进行设备维护、客户接待,已经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申请人明知异议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完全没有转移财产风险,却恶意申请保全,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综上,鉴于本案保全裁定存在明显程序瑕疵且依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查封,并责令申请人承担异议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王建国

2024年5月15日

附:1. 公司经营场所照片及租赁合同;2. 申请人借条及转账记录缺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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