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一女离婚协议书标准版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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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一女离婚协议书标准版(一)
男方:张伟,男,汉族,1985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3456198502051234,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朝阳路100号。
女方:李娜,女,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3456198707151234,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朝阳路100号。
男方张伟与女方李娜于2013年5月2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张浩然(2014年8月10日出生),女儿张雨萱(2016年12月25日出生)。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愿离婚,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子女抚养
1. 儿子张浩然由男方张伟抚养,女儿张雨萱由女方李娜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2. 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另一方享有探视权。每月探视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上午10点至周日下午4点。寒暑假期间,双方各陪伴孩子一半假期时间。
3. 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大额支出,由双方凭票据各承担50%。
二、财产分割
1.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朝阳路100号的房产归女方李娜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独自偿还。
2. 男方名下的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京A12345)归男方所有。
3. 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等理财产品归各自所有。
三、债务处理
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个人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四、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登记离婚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张伟 日期:2024年3月10日
女方签名:李娜 日期:2024年3月10日
一儿一女离婚协议书标准版(二)
男方:王强,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4567198304202345,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00号。
女方:赵丽,女,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4567198609122345,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00号。
男方王强与女方赵丽于2011年10月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两人,儿子王浩宇(2012年11月15日出生),女儿王雨桐(2015年3月8日出生)。因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经慎重考虑,自愿协议离婚并达成如下条款:
一、子女抚养安排
1. 儿子王浩宇由男方王强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贰仟元整,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抚养费于每月5日前支付。
2. 女儿王雨桐由女方赵丽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贰仟元整,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抚养费于每月5日前支付。
3. 双方均享有探视权,每周均有一次探视机会。具体时间为每周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可接孩子外出,但需按时送回。寒暑假时,双方各陪伴孩子20天。
二、共同财产及分割
1.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00号的房产,双方同意出售。出售所得款项在偿还银行贷款及相关税费后,由双方平均分配。
2. 双方各自名下的车辆、电器、家具等动产归各自所有。
3. 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
三、债权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购买房屋向银行借款,该债务以出售房屋所得款项偿还。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若有个人债务,由举债方自行承担。
四、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承诺遵守协议内容,不得反悔。
男方签名:王强 日期:2024年5月18日
女方签名:赵丽 日期:2024年5月18日
一儿一女离婚协议书标准版(三)
男方:刘波,男,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5678198211083456,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500号。
女方:陈静,女,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5678198502143456,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500号。
男方刘波与女方陈静于2010年8月8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刘子轩(2011年9月20日出生),女儿刘子希(2013年6月1日出生)。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子女抚养权归属
1. 儿子刘子轩归男方刘波抚养,女儿刘子希归女方陈静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子女的全部日常费用。
2. 教育费、重大医疗费(单次超过人民币壹仟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凭有效票据结算。
3. 探视权:每周六上午9点至周日下午5点,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将孩子接走。国家法定节假日由双方轮流。暑假期间,一方陪伴二十天;寒假期间,一方陪伴十天。
二、财产处理
1. 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500号的房产归女方陈静所有,男方放弃房屋所有权份额。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女方一次性补偿男方房屋折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于协议生效后15日内付清。
2. 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包括存款、股票、基金等,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
三、债务责任
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欠的信用卡债务若干,由双方各承担一半。除此之外,无其他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四、其他约定
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清楚了解协议内容的法律后果。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离婚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刘波 日期:2024年7月22日
女方签名:陈静 日期: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