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代写离婚起诉书范文9篇

2026-05-18

免费代写离婚起诉书范文9篇

范文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原告:李芳,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11010519850312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张强,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xx街xx号,身份证号:11010819830721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张小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x号房屋一套及存款50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经朋友介绍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张小明。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5年起,双方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频繁争吵,感情逐渐破裂。自2018年3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满两年。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芳 2023年5月15日

范文二: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原告:王丽,女,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身份证号:31011519900805xxxx,联系电话:158xxxxxxxx。

被告:赵刚,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身份证号:31011519871118xxxx,联系电话:159xxxxxxxx。

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赵小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女赵小雨。被告性格暴躁,婚后多次因琐事对原告实施殴打、辱骂等暴力行为。2022年6月,被告将原告打伤,导致原告左臂骨折,经医院诊断为轻伤。原告曾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出具了相关告诫书。被告的暴力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丽 2023年8月20日

范文三:一方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

原告:刘强,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44010119820109xxxx,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被告:陈芳,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44010119840623xxxx,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刘小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三、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刘小强。被告自2016年起沉迷于赌博,经常彻夜不归,输掉大量家庭积蓄。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均承诺改正,但之后仍继续赌博。2021年,被告因赌博欠下高利贷20万元,债主多次上门催债,严重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原告忍无可忍,于2022年带儿子搬离住所,双方分居至今。被告的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婚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强 2023年3月10日

范文四: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感情破裂

原告:吴梅,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小区xx栋,身份证号:44030119881214xxxx,联系电话:189xxxxxxxx。

被告:林涛,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小区xx栋,身份证号:44030119860417xxxx,联系电话:188xxxxxxxx。

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林小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三、被告作为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四、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一女林小雪。婚后被告经常以工作应酬为由晚归,后原告发现被告与案外人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被告已与周某在外租房同居。原告于2023年2月向被告提出质问,被告承认其出轨行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梅 2023年9月5日

范文五:草率结婚后性格不合

原告:何强,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51010719931102xxxx,联系电话:182xxxxxxxx。

被告:杨丽,女,199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51010719950730xxxx,联系电话:183xxxxxxxx。

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无子女抚养纠纷。三、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需要处理。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三个月后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足,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严重不合,在生活习惯、价值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婚后两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无法进行有效沟通。自2023年3月起,双方开始分居,互不干涉各自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现根据民法典规定,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强 2023年6月20日

范文六:被告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

原告:赵敏,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42011119790308xxxx,联系电话:131xxxxxxxx。

被告:李伟,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42011119770922xxxx,联系电话:132xxxxxxxx。

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李浩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李浩宇。婚后被告长期对家庭不负责任,不思进取,工作不稳定,对家庭经济毫无贡献。被告还经常酗酒,酒后对原告及孩子冷嘲热讽。对于家庭事务及子女教育,被告一概不管,全由原告一人承担。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其改进,但被告无动于衷,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自2022年起双方感情恶化,现起诉离婚,恳请法院支持。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敏 2023年4月18日

范文七:夫妻之间长期冷战

原告:孙凯,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32010619890516xxxx,联系电话:177xxxxxxxx。

被告:周燕,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32010619901120xxxx,联系电话:176xxxxxxxx。

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孙悦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生一女孙悦。婚后前两年感情尚好,但自2021年起,双方因性格不合,沟通不畅,逐渐陷入冷战状态。双方在家互不理睬,分房而睡,在生活上互不关心。这种冷战状态持续了一年多,期间原告曾试图缓和关系,但被告均以冷漠回应。双方之间已经没有任何夫妻感情,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已无意义。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孙凯 2023年7月12日

范文八: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

原告:黄丽,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33010619831011xxxx,联系电话:135xxxxxxxx。

被告:钱军,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浙江省xx监狱,身份证号:33010319810228xxxx,联系电话:无。

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钱小军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钱小军。被告于2020年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在浙江省xx监狱服刑。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因长期服刑,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及家庭责任。原告独自抚养孩子,生活艰辛,精神压力巨大。现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无法继续维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丽 2023年2月8日

范文九:未达法定婚龄或存在其他无效情形

原告:周明,男,200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41010520010615xxxx,联系电话:155xxxxxxxx。

被告:徐慧,女,200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41010520030409xxxx,联系电话:156xxxxxxxx。

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二、请求法院处理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三、非婚生子女(无)的抚养问题。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2月登记结婚,当时原告20周岁,被告18周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原被告在登记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且被告直到目前仍未满二十周岁。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且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现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双方婚姻无效,并请求法院一并处理财产问题。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明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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