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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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5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十层及以上,含商业服务网点)、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 24 米,含办公楼、商场、酒店、医院等)及其附属设施、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方针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责任,落实 “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建筑高度超 100 米的建筑,执行更严格管理标准。
第四条 责任主体
业主、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建筑消防安全负责;单位业主 / 使用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多业主 / 使用人建筑,各方对专有部分负责、对共有部分共同负责,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明确统一管理人,书面约定责任。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业主提供符合消防要求的建筑并督促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业主、使用人职责(住宅)
遵守防火公约与管理规约,按不动产权属用途使用建筑。
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工作,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维护消防设施,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违规停放电动车、充电。
及时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
第六条 业主、使用人职责(公共建筑)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公示。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检测、维护保养。
组织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制度、年度计划与保障方案。
明确消防管理部门 / 人员,管理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定期巡查、检查共用消防设施,确保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制止违规行为并报告。
开展消防宣传,制定预案并定期演练,通报消防情况、提示风险。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公共建筑)
拟订年度计划,组织日常消防管理。
组织防火检查、隐患整改。
实施共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管理消防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编制并演练应急预案。
超 100 米公共建筑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日常巡查检查
高层住宅每日巡查不少于 1 次,高层公共建筑每日巡查、每月全面检查,超 100 米建筑增加频次。
巡查内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电动车停放、充电是否合规;用火用电用气是否规范;外墙保温、装饰是否完好。
建立巡查检查台账,记录问题、整改情况,存档备查。
第十条 消防设施管理
建筑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排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应定期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检测、维保,每年至少 1 次全面检测,出具报告并公示。
消防控制室实行 24 小时专人值班,持证上岗,熟练操作设备,及时处置火警信号。
第十一条 疏散通道与消防车通道管理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严禁设置障碍物、堆放杂物。
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明显标识,严禁停车、占用。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定期测试。
第十二条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燃气管道、阀门、灶具定期检查,严禁违规改装、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
公共区域严禁吸烟,重点部位设置禁烟标识。
第十三条 电动车管理
严禁在建筑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室外设置专用停放、充电区域,配备消防器材,充电设施符合安全标准,严禁飞线充电。
第十四条 外墙与保温管理
外墙保温材料符合消防标准,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外墙装饰、广告牌设置不影响消防救援,定期检查维护,防止脱落、起火。
严禁在外墙违规动火作业,确需作业的,落实防火措施,专人监护。
第十五条 重点部位管理
消防控制室、水泵房、配电室、厨房、库房、地下车库等为重点部位,明确责任人,设置警示标识。
重点部位落实防火措施,配备足量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演练。
第四章 宣传教育与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宣传教育
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知识、逃生技能。
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微信群等载体,发布消防提示、案例警示。
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全员消防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培训。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与演练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处置流程、疏散路线。
高层住宅每年至少 1 次演练,高层公共建筑每半年至少 1 次演练,超 100 米建筑每季度至少 1 次演练。
演练后评估总结,修订完善预案。
第十八条 应急处置
发生火灾,立即启动预案,拨打 119 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初期火灾扑救。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立即确认火警,启动应急广播、消防设施,引导疏散。
严禁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灭火,优先保障人员安全。
第五章 隐患整改与监督
第十九条 隐患整改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制定方案,明确时限、责任人,落实防范措施。
重大火灾隐患立即停用危险部位,上报消防救援机构,挂牌督办整改。
整改完成后复查验收,存档记录。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定期自查自纠,接受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监督检查。
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拒不整改的,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建立消防档案,收录责任制度、设施台账、巡查记录、演练记录、隐患整改等资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 [建筑管理单位 / 物业服务企业]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管理单位名称][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