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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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适用于党中央、国务院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4〕41号)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改革范围与目标
(一)改革范围
单位范围为党中央、国务院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
(二)工作目标
2016年上半年完成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活动出行。
三、主要任务
(一)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全面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保障。保留车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核定保留车辆
机要通信用车:保留1-2辆,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和保密通信。
应急保障用车:保留1-2辆,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根据业务需要保留,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按政策规定保留必要车辆。
(三)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按照中办发〔2014〕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立足内部消化,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方式妥善安置,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取消的车辆移交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处置。
四、组织实施
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于2016年2月底前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范文二: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一、改革背景与意义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5号)要求,推进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规范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革范围
(一)单位范围
本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人员范围
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三)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
三、改革措施
(一)分类推进改革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
已经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按照本意见进行规范。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
对参改人员实行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
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应从严从紧核定并报本部门批准。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补贴标准,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
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三)从严核定保留车辆
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
与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
各部门机关本级的机关服务部门可保留1-2辆后勤服务用车。
(四)司勤人员安置
按照《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指导意见》有关政策,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五)车辆处置
取消的车辆由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委托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时间节点
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于2016年底前完成改革;京外中央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与地方同步完成。
(三)备案管理
各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实施方案批复完成后3个月内,将改革情况汇总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范文三: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模板)
(适用于各类中央事业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车改〔2015〕35号)和《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国管资〔2023〕XXX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改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参改单位范围:本单位及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参改人员范围:
(一)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
(二)具体包括:管理岗位五级(正处)及以上人员、管理岗位六级(副处)人员、确需保障公务出行的其他岗位人员。
第五条 参改车辆范围:
(一)取消车辆:一般公务用车;
(二)保留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要的业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等。
第三章 公务出行保障方式
第六条 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方式:
(一)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要保障方式,根据实际公务出行情况据实报销;
(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的,从严从紧核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社会化保障:通过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网约车、出租车等方式保障。
第七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标准:
(一)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确定;
(二)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具体报销额度根据本单位节支测算情况确定,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
第八条 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四章 保留车辆管理
第九条 保留车辆类型及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
(二)业务用车和应急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配备标准。
第十条 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五章 司勤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竞聘上岗。
第十三条 对其他司勤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 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第六章 取消车辆处置
第十五条 取消的车辆统一封存,严禁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委托评估机构对取消车辆进行评估,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
(一)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
(四)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第十九条 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纪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党委会审议,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政策要点提示
根据2023年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还需注意以下新要求:
控制数管理:严格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经核准保留的公务用车控制数内配备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
新能源配备:优先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及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原则上应当配备新能源汽车。
年度计划管理:编制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纳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计划。
使用年限: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租用管理: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租用车辆,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租",不签订固定期限租车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