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我所欲也原文及翻译和解读

2026-01-17

原文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
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嘑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
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
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翻译
鱼,是我想要的;熊掌,也是我想要的。如果这两样东西不能同时得到,我宁愿舍弃鱼而选择熊掌。生命,是我想要的;道义,也是我想要的。如果这两样不能同时拥有,我宁愿牺牲生命而选择道义。
生命本是我想要的,但我想要的还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本是我所厌恶的,但我厌恶的还有比死亡更厉害的,所以有些祸患我并不躲避。
如果人们想要的东西没有比生命更重要的,那么凡是可以用来求生的手段,哪一样不可以采用呢?如果人们厌恶的事情没有比死亡更可怕的,那么凡是可以用来躲避祸患的事情,哪一件不可以去做呢?
然而,有人通过某种手段就可以生存,却不去采用;通过某种行为就可以躲避祸患,却不去做。由此可见,人们想要的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人们厌恶的有比死亡更可怕的。不仅仅贤人有这种心(羞恶之心),人人都有,只是贤人能够不丧失它罢了。
一筐饭,一碗汤,得到了就能活下去,得不到就会饿死。但如果(轻蔑地)呼喝着给人吃,就是饥饿的过路人也不会接受;如果用脚踢过去给人吃,就是乞丐也不屑于接受。
(可是有人对)优厚的俸禄却不辨别是否符合礼义就接受了。那优厚的俸禄对我有什么好处呢?是为了住宅的华美、妻妾的侍奉、所认识的穷困人感激我吗?
过去宁愿死也不接受(侮辱性的施舍),现在为了华美的住宅而接受了;过去宁愿死也不接受,现在为了妻妾的侍奉而接受了;过去宁愿死也不接受,现在为了我所认识的穷困人感激我而接受了:这种行为难道不应该停止吗?这就叫作丧失了人所固有的羞恶廉耻之心。

解读
这篇文章是孟子关于“义利之辨”和人性本善思想的经典论述,逻辑严密,层层推进,极具说服力和感染力。

1. 核心论点:舍生取义
孟子开篇用“鱼与熊掌”的日常选择作比喻,自然引出“生与义”的重大抉择,并旗帜鲜明地提出核心观点:“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将道义的价值置于生命之上,奠定了全文慷慨崇高的道德基调。

2. 逻辑论证:人皆有“羞恶之心”

第一步(正论):提出“所欲有甚于生者”(即“义”),“所恶有甚于死者”(即“不义”)。解释了为何有人能不苟且偷生、不躲避祸患。

第二步(反证):用假设反推——如果人没有比生命更重要的追求,就会不择手段求生;如果没有比死亡更厌恶的事,就会无所不为地避祸。但现实中有人并非如此,从而反证了“有甚于生者”和“有甚于死者”的存在。

第三步(结论与推广):得出结论:这种能让人“舍生取义”的初心(即“羞恶之心”),人皆有之。它不是圣贤的专利,而是人人固有的本性,区别只在于贤者能保持,而普通人容易在利欲中迷失。这将其论点建立在“性善论”的坚实根基上。

3. 现实批判:呼唤“本心”
孟子没有停留于理论,而是用生动的例子进行对比批判:

正面例证:“行道之人”和“乞人”在生死关头,尚且不受“嘑尔”、“蹴尔”之食,维护了人格尊严(即“义”)。这说明“羞恶之心”在最普通人身上、在最危急时刻依然存在。

反面批判:转而批判那些为了“万钟之禄”(高官厚禄)和“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物质享受、虚荣满足)而丧失原则、接受不义之财的权贵。他们为了更大的利益,反而放弃了乞丐在生死关头都坚守的底线。

强烈反问:通过过去(宁死不受)与现在(为利而受)的对比,发出连珠炮式的质问和感叹(“是亦不可以已乎?”),直指这种行为是 “失其本心” ——丧失了人天生固有的羞耻心和道德良知。

4. 思想意义与现实价值

道德勇气之源:为中华文化注入了“重义轻利”、“崇尚气节”的强大精神力量。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正是这种精神的回响。

普遍的人性关照:孟子相信道德感是普遍的、内在的。道德不是外在强加,而是内心本有,修养的目的就是“求其放心”(找回迷失的本心)。

永恒的警示:文章深刻揭示了人在利益诱惑面前可能发生的异化——为追求华屋、美色、虚名等身外之物,而背叛自己原本珍视的人格与原则。这对于任何时代的人,如何面对诱惑、保持初心,都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

总结:《鱼我所欲也》通过精妙的比喻、严密的逻辑和鲜明的对比,深刻地阐述了“义”高于“生”的道德选择,并基于性善论,论证了这种选择的内在普遍性。它既是一篇战斗檄文,批判见利忘义;也是一盏明灯,指引人们在重大抉择中回归本心,成就高尚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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