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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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改善本老旧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居住环境,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小区管理水平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建成年代久、基础设施薄弱、居住人群老龄化等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小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服务委托、物业使用与维护、环境卫生管理、安全防范等相关工作,覆盖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小区物业管理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治、因地制宜、便民利民”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兼顾老年业主等特殊群体的需求,逐步完善小区基础设施,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小区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帮助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支持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和改造工作。
第二章 业主自治与组织建设
第五条 业主是指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有权参与小区管理决策,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条例及小区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 积极参与业主自治活动,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如需)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小区道路、场地,不得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 关爱老年邻居等特殊群体,互助友爱,共同营造和谐的居住氛围。
第七条 鉴于小区老旧实际情况,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决定小区改造、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了解业主需求,督促业主履行义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定期向业主公布工作情况。
第三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结合小区实际,可采取业主自行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模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协商或公开选聘方式确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内容应当贴合老旧小区需求,重点包括:
- 基础设施维护:对小区内老化的供水、供电、排水、照明等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简单维修和维护,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基础设施改造工作;
- 环境卫生管理: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运,定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 安全防范管理:加强小区出入口值守、日常巡逻,做好安全防范宣传,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 便民服务:为老年业主等特殊群体提供代收快递、代缴水电费等必要的便民服务,协助社区开展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和服务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对于生活困难的老年业主等特殊群体,可经业主大会同意,适当减免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定期向业主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四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得私搭乱建、占用公共通道、消防通道。
第十五条 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共同承担费用。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无专项维修资金或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协商筹集,也可争取政府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业主装修房屋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邻居正常生活。装修垃圾应当按规定堆放和清运,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自治组织应当加强装修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鼓励业主参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和环境整治工作,共同营造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对主动参与小区管理、贡献突出的业主,可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等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问题。
第十九条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针对老旧小区可能发生的火灾、管道破裂、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本小区业主大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